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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如何尝试
2017-05-04 14:34   《光明日报》(2015年08月11日15版)

 

作者:刘洪一

《光明日报》(2015年08月11日15版)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去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一个重要创新点和亮点。但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际推行,还存在着诸多观念、政策和体制上的障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和思考。这里,我们编发刘洪一教授此文,就是要结合职业院校的实际,稳重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探索。

所谓混合所有制是指产权分属不同性质所有者的财产所有结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则是所有制结构调整由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深化的体现,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密切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联系,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破解职教发展诸多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投入不足。经费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瓶颈。职业教育要办出质量,必须花费大量资金进行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训练,生均培养成本是同级普通教育的2~3倍。然而,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的投入普遍低于同级普通教育。而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是不可能的。只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职业教育,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投入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

根本解决职教与行业需求两张皮。多年来,虽然政府十分重视校企合作,也采取了一定的政策措施予以推动,职业院校也有与企业合作的强烈愿望,但产学合作的长效机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究其原因,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企业成为学校股东中的一员,学校的发展与企业的利益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二者形成了命运共同体,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也就顺理成章了;职业院校就能真正做到按照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要来培养人才,把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当成学校分内的任务。

深化职业院校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体制机制问题——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学校在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的前提下,可以按股份制公司模式运行,学校教职员工也可以投资入股成为学校的股东。既有利于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企业需要灵活自主办学,又有利于整合社会各方和校内各部门资源,激发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发挥各方优势,实现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真正得到落实,内部治理结构更加合理,治理能力得到提高,现代学校制度有可能率先在职业院校建立起来。

紧盯诸多关键环节。混合所有制由经济领域向教育领域的延伸,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和创新,必然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紧盯几个关键环节,突破一些观念和体制上的障碍,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才能顺利的推行。

破除观念性障碍。混合所有制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清晰的产权界定和所有制主体划分是其最重要的基石。但将这一制度直接植入教育领域,就目前环境来看,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是“水土不服”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则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民办职业院校是否可以允许出资方分享办学收益?公办职业院校是否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如果可以,那引资入校后的职业院校如何界定法人类型等等问题都有待解决。简单地讲,投资、产权、经营、收益这几个方面的多元混合才构成混合所有制。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必须解决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问题。否则,单从职业教育体系内部进行所有制改革,无异于闭门造车。比如,为适应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对职业院校法人类型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划分;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投资职业院校,以培养优秀人才和合理收益作为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允许混合所有制改革,适应市场机制的管理模式将替代职业院校现行班子议事决策机制等。这些举措都需要突破现有的制度壁垒。

政府适度放权并有效监管。按照世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政府大包大揽是不可行的。在改革进程中,政府既不能“越位”,更不能“失位”。只有这样,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激活办学体制,才能使职业院校走向产权结构多元化、发展方向市场化、经营管理科学化、人才培养实用化的繁荣局面。

混合所有制的探索途径

在目前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要通过如下几种途径:

界定民间资本的基本权益。从目前民间资本参与职业院校发展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投资办学,二是捐资办学,三是出资办学。至于哪种可以作为中国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可选择的办学方式,就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充分调研、听取校企双方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的顶层制度安排,并以此作为中国职业院校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性方针。

界定管理标准和准入边界。目前,对民间资本兴办教育的回报问题仍没有明确法律制度加以保障,无论是独立出资兴办学校,还是出资合作办学,都处于十分模糊的状态。这需要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加以明确。清晰的界定标准将会更加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现代职业教育领域,也有利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此外,从不同层次类别的教育属性和当前供需关系出发,营利性学校的准入应当设置一定的禁区,即划清社会力量准入边界,不宜同时、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明确控股权及决策权。从目前发展趋势看,社会力量参与兴办职业院校甚至独立兴办职业院校是大势所趋,在个别省份已经初具规模。这其中关键在于,股权结构是否合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职业院校,其决策权将不再由校领导班子决定,而是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集体做出决策。

混合所有制试点应循序渐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混就灵”,更不能“一混了之”。推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更不可能一步到位,应该分步实施。对于现行体制下发展状况较好的职业院校,可以将与市场需求和企业联系紧密的院系和专业拿出来,试点“一院两制”(公办和混合),让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混合制”参与到试点中,与“公办制”形成现实比较,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混合制”制度安排。对于发展状况较差的公办职业院校,可以选择硬件相对好的学校整体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解决制约这些公办职业院校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可以鼓励现有民办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新建混合所有制的职业院校。

(作者刘洪一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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